| 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暂行规定 |
| (1998年10月28日) |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潍”的战略,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地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我市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上述高层次人才按本规定执行。 |
| 第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由用人单位按我市房改政策提供不小于三居室住房一套,住房提供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具体商定。 |
|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同级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引进一个博士后10万元、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1万元的标准作为补助费拨付给个人。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给予补助费,其数额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
|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除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人单位也可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所引进人才共同商定。 |
|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随到随聘,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应予以承认、保留。 |
|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随调,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属子女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免收省以下部门规定的一切费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子女属农村户口的, 由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收城镇增容配套费。 |
|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潍坊市,均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对要求进潍坊市重点学校的,可以跨区办理入学手续。 |
|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来潍坊,在用人单位投产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其数额按当年税后利润的3—7%提取,连续提取三年。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具体数额比例由本人与单位通过合同确定。对来潍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实验场所、实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奖励。 |
|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来潍坊投资自办企业,从事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产品的,经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博士以上研究生到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管理;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副县级干部管理。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一般按用人单位中层或科级干部管理。硕士以上研究生进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不受编制限制。
第十二条 为确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身体健康,博士以上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出资,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到外地疗养一次,每次l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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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人事局
八、在职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医疗保健待遇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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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的补充规定 |
| (2000年8月15日) |
|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工作力度,针对《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暂行规定》(潍发[1998]18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
| 第一条
成立潍坊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智力工作有关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八条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的子女,就学时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学校就读,其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内选择学校就读。转学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在接收时不得收取省以下部门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博士后,由用人单位保证工作用车,免费安装一部家庭电话,免费提供微机一套,免费为其开通国际互联网,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以上上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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