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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招商引资奖励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泰岱发[2003]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积极为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区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治理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从2003年起,区政府设立2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按照“区外就是外”的原则,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在形成区级财力的范围内,对引荐人不分区内区外,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外来直接投资项目、资金落在乡镇、办事处的,由乡镇、办事处给予引荐人奖励。
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引进外来投资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以外引进外来投资的奖励个人。
除政府奖励外,受益单位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商定。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引资类别为外来客商直接投资、对上争取的无偿资金、外来无偿捐赠资金和外来有偿资金。
第五条 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工业、农业类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引荐人奖励;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2%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的非工业、非农业类项目,按投资企业第一个会计年度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税收(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和投资比例)的8%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引荐促进地方发展的公益性项目,对引荐人的奖励,视投资情况另议。
第七条 属非职务行为对上争取的无偿资金落实到区级非经营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引荐人奖励;落实到经营单位和经营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按10%-15%给予奖励。属职务行为的,按2%给予奖励。对外争取的无偿捐赠资金按15%给予引荐人奖励。对外争取的无偿捐赠物品按实物折价的15%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八条 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的5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和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高科技项目、区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资本运营项目,拉动我区经济显著增长的项目,区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引荐人;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视其对地方政府受益的贡献情况,对引荐和人才本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凡为我区引进一个世界500强工业企业,区政府奖励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引进一个全国500强工业企业,区政府奖励其一辆中华牌轿车。
第十一条 我区区内企业,年缴税形成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区委组织部考察、区委研究,可上挂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助理、区长助理等职务。
第十二条 对引进项目、资金有突出贡献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岱岳区经济发展贡献”称号,是区内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功奖励。
第十三条 引荐人的确认
引荐人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区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和个人。
对引荐人的确认需由引荐人提交身份证明、外来投资者和受益方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往来信函、传真等材料。
对引荐人的确认以外来投投资者证明为主,与受益方共同确认,属多方引荐的,按首位引荐方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参与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工业、农业类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确认
外来投资者以资金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引荐人和受益单位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书和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鉴定确认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
外来投资者以固定资产直接投入的,引荐人和受益单位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鉴定确认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
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区招商办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认证费用由引荐人、受益单位协商承担。
第十五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方面综合评价给予确认。
第十六条 非工业、农业类项巨形成的地方税收额按企业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原始凭证确认。
第十七条 奖励申请程序
由引荐人向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招商办负责组织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兑现。
第十八条 引荐人对审批部门作出的有关引荐项目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岱岳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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