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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外商到开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可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由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外商出资2万元/亩,多出部分由县对外开放指导委员会协调解决。
(二)凡买断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使用税即征即返,企业基建期满后不投产或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不予返还。
(三)外商来庆云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开发项目使用土地,参照本地农民承包土地最低标准租用。
(四)对大、高、名、外项目用地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二、税费政策
(一)进入开发区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管委会实行扎口管理,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每年末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全额返还给企业;租赁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外商加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企业城建税、教育附加由同级财政代为交纳,5年内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企业安装电力设施免收增容费、工程贴费,电价按省网电价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免收自来水安装增容费(管道维护费)。
(二)在其它区域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返还比例。
(三)外地客商来我县从事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来庆云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客商,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的由管委会扎口管理,试营业期内免除一切税费。
三、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入区生产性工业企业的,给予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6~10‰的奖励。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7‰、8‰、9‰、10‰给予奖励;其它区域的同类项目,分别降低2个千分点,国外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增加2个千分点。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引荐人享受终身奖励,即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年纳税总金额(纳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市场开发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按固定投资的3‰给予奖励;农业开发项目按固定投资的2‰给予奖励。
(四)引进项目二次扩产的,参照奖励政策第一条标准,对项目投资人进行奖励。
四、外商服务政策
(一)外地客商来庆投资,享受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按照“县内承办,县外协办”的原则,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低限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对不需前置审批的有限公司,只要资料齐全,确保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限公司,协助投资者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或协调本县审批部门限时办结;分公司、私营企业设立,只要资料齐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为保护外商合法利益,打击乱霸行为,专门成立了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和“经济110”,成为全国首创。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对各类收费标准进行审核,严格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对“三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经济110”专门为外商服务,接警后城区5分钟内到达,城区外20分钟内到达。
五、其他政策
(一)在开发区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电力设施安装。电业公司负责无偿架设厂区以外的高压主干线路。高压主干线路以下至企业变压器部分由县电业公司负责设计,用工及材料按同等资质的最低标准计费,经企业确认后,由县电业公司施工,费用由企业支付,产权归企业所有。变压器及变压器以下部分,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入网证等三证齐全)的材料进行施工。
(二)在开发区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供水设施安装。供水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无偿铺设到入区企业厂区边缘。总表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县供水公司负责安装,费用由企业据实支付。总表以下供水设施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县供水公司在接到企业送水申请后及时送水,县供水公司按其安装的入厂总表计量收费。
(三)在其它区域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电力设施安装及供水设施安装参照以上两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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