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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概况
第一章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综合或用地其他50年。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受让或续租。土地租赁时间不超过同类土地出让的最长年限。
第三条 工业用地出让地价由征地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金两部分组成。
1.征地成本: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表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测绘费等,约每亩五万元。
2.政府土地收益金:不低于土地评估地价的20%。
第四条 对外商用地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优惠供地,具体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二章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所得
税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财税机关备案后可以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第八条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城市建设费用免收。
第九条 兼并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的,折扣上年应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部分,享受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建筑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奖励投资者。投建单位出售摊位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
第十一条 投资水利、机场、公路、桥梁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成部分全部奖励投资者,第4-6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税收留成部分的1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该资金为财政注入资金,所有权归市政府,在企业经营期内不收息、不分红、不收回,由企业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承包、租赁、购买市内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购买市内企业产权,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收费优惠政策和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对外商提供“一站式”服务,一门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注册登记相关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国家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外商在供水、供电、供气、环保、交通、通迅、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企业和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子女可择校入学。
第十七条 外商及工作人员愿意到本市落户的,由市公安部门免费办理手续。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保险交纳等,由市人事和劳动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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