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税收奖励政策

1、新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所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2、新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所缴纳所得税额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3、新办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各按所缴纳所得税和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到本区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售的,按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50%给予奖励。
5、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3年内按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的100%给予奖励。
6、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和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投用之日起,3年内按所缴纳所得税额的100%给予奖励。
7、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且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所缴纳农业特产税的100%给予奖励。
8、新办项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接所缴纳所得税额的100%给予奖励。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只收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费用和相关工本费。
2、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凡收入归区级财政和部门的全部免缴。

(四)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1、新建项目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期内可以转让、转租、抵押,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转让。

2、外商投资项目的土地供应及地价政策。由区政行集中征用部分土地,作为外商投资项目的周转用地,实行“先征——后售——回收投资——再征周转”的办法。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园区建设用地,其土地价格除对农民补偿、上交市、省和国家的之外,区政行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

3、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和三产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投资50—500万元的返还5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6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在各类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

4、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对外商投资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投资、当年建成的,地价优惠10%。


优化投资环境


    改善投资软硬环境。集中力量抓好园区建设,高水平配套园区设施,确保道路、通信、水电暖供应到位;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集中清理整治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外来者投诉中心,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保护。

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个窗口收费、限定时间办结”制度。

奖励政策


    建立区级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为罗庄区引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以项目竣工投产时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给引荐者。